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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綠色裝飾裝修材料及產品使用認證實施細則

河南省室內裝飾業協會文件

豫室協字〔2006〕2號
關于印發《河南省綠色裝飾裝修材料及產品
使用認證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省轄市裝修裝飾行業管理辦公室(協會)、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河南省綠色裝飾材料及產品使用認證管理辦法》,制定《河南省綠色裝飾裝修材料及產品使用認證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貫徹執行。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河南省綠色裝飾裝修材料及產品使用認證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細則中所稱的綠色裝飾材料及產品,是指符合相關標準要求,有害、有毒物質含量、殘留量小于國家規定的最小標準,符合國家綠色建筑標準,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或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的材料及產品。
第二條 綠色裝飾材料及產品使用認證(以下簡稱使用認證)是依據相關的標準和技術要求,經綠色裝飾材料及產品使用認證機構確認并通過 頒布綠色裝飾材料、產品使用證書,證明某一材料、產品為綠色裝飾材料、產品的活動。
第三條 實行認證管理的綠色裝飾材料及產品目錄,由河南省裝修裝飾行業管理辦公室定期公布。河南省境內及境外企業在河南代理機構可自愿向河南省室內裝飾業協會申請認證。
第四條 綠色裝飾材料及產品使用認證工作受河南省裝修裝飾行業管理辦公室領導,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河南省室內裝飾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在省裝修裝飾行業管理辦公室的領導下負責全省綠色裝飾材料及產品使用認證管理工作。
第六條 協會在認證工作中的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河南省綠色裝飾材料及產品使用認證管理實施細則,并監督執行;
(二) 確定在全省實行綠色裝飾材料及產品 使用認證目錄;
(三)組織實施本省實行綠色裝飾材料及產品使用認證的審查;
(四)發布相關信息等。
第三章 申請認證的條件及基本程序
第七條 申請認證的企業,應按認證范圍和材料產品目錄提出書面申請,按規定格式填寫認證申請書,并按程序將申請 書和需要的有關資料提交到協會進行審查;省內企業向當地裝修裝飾行業管理辦公室(市級協會)申請并初審,后報協會。
第八條 協會經審查 決定受理認證申請后,向企業發出《受理綠色材料及產品認證申請通知書》。
第九條 申請認證的企業接到通知書后將認證所需的詳細資料交到 協會并與協會簽定技術服務合同。
第十條 協會根據綠色裝飾材料及產品的要求組織專家對申報企業原材料、工藝、質量保證體系按程序進行全面審查,對申報認證的材料或產品進行隨機抽樣、封樣,匿名送委托的檢測機構依據有關標準要求進行檢測,出具《產品檢驗報告》。并在規定時間內撰寫《企業質量體系審核報告》。
第十一條 協會將企業申請材料、質量保證體系審核報告、產品檢驗報告等進行匯總整理,按類別組織專家認證評定,并撰寫綜合評審意見。
第十二條 協會對符合認證條件的材料、產品報省裝飾辦審批并公示,公示期內社會無投訴、無異議的頒發使用認證證書,并將認證企業 的材料、產品及相關信息的數據錄入數據庫,向社會發布。
第十三條 公示期內社會有投訴,有異議材料和產品協會復審并針對投訴、異議召開專家組會議予以重新評價, 確認無問題后上報辦公室。
第十四條 對未通過 認證的材料及產品,由協會向企業發出不合格通知書,并說明原因。
第十五條 申請認證的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應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境外企業應持有有關機構的登記注冊證明;
(二)生產企業的質量體系符合國家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標準及補充要求,或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標準及補充要求;
(三)材料及產品屬辦公室頒布的綠色裝飾材料及產品認證目錄及內容;
(四)材料及產品符合國家和本省頒布的室內裝飾材料及產品有害物質釋放限量標準要求;
(五)材料及產品應檢測,質量穩定,能正常批量生產,有足夠的供貨能力,具備售前、售后的優良服務和備件的保證供應,并能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材料及產品認證單位 在報送認證申報表的同時應提交下列資料(查看原件,留存復印件);
(一)工商營業執照;
(二)代理商品的代理證明;
(三)產品執行標準;
(四)產品鑒定證書;
(五)產品使用說明書、檢驗、 驗收方法和標準,保管使用安全措施資料;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認證:
(一)不符合國家有關綠色技術政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二)申請認證單位提供的資料不齊全,不真實的。

第四章 認證證書的使用
第十八條 通過認證的企業,在公告發布后一個月內,到協會領取認證證書,認證證書由辦公室監制并統一編號。
第十九條 認證證書使用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愿繼續認證的企業應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重新提出認證申請,由協會按照程序進行復審。未重新認證的企業認證證書自行作廢。
第二十條 通過認證的企業, 允許在認證的產品、包裝、說明書、合格證及廣告宣傳中使用證書。未參加認證或沒有通過認證的企業的分廠、聯營廠和附屬廠均不得使用認證證書。
第二十一條 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換證:
(一) 使用新的商標名稱;
(二)認證證書持有者變更;
(三)產品型號、規格變更,經確認仍能滿足有關標準和技術要求。

第五章 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協會應定期或不定期對企業或施工現場進行隨機抽查或檢驗。
第二十三條 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暫停企業使用認證證書:
(一) 監督檢查時,發現通過認證的材料、產品及其生產現狀不符合認證要求;
(二) 通過認證的材料及產品在使用中達不到認證時各項技術經濟 指標;
(三)用戶和消費者對通過認證的材料及產品提出嚴重質量問題,并經查實的;
(四)認證證書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
第二十四條 當認證證書持有者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時,協會向認證證書持有者發出《暫停使用認證證書的通知書》,并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半年。整改結束后,企業向協會提交整改報告和申請恢復使用認證證書。經復查合格后,向認證證書持有者發出《恢復使用認證證書通知書》。增加的檢查費用按實際支出由企業負擔。
第二十五條 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協會提出意 見,經辦公室批準撤銷認證證書,并向 社會公告。
(一) 經監督檢查和檢驗判定通過認證的材料及產品不合格;
(二)整改期滿不能達到整改目標;
(三)通過認證的材料及產品質量嚴重下降,或出現重大質量問題,且造成嚴重后果;
(四)轉讓認證證書或違反有關規定,損害綠色認證證書的信譽;
(五)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監督檢查;
(六)被撤銷認證證書的企業,自發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次向協會提出認證申請。

第六章 申訴與處理

第二十六條 使用偽造的認證證書或冒用認證證書、轉讓認證證書的企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通過認證的產品出廠銷售時,其產品達不到認證時的技術經濟指標的,生產企業應當負責包修、包換、包退、給用戶或消費者造成經濟損失或造成危害的,生產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企業和用戶可向協會或辦公室提出申訴:
(一)符合認證條件要求,但認證機構不受理申請;
(二)對檢查、檢驗或暫停、撤銷認證證書有異議;
(三)認證機構、服務機構或其工作有違紀行為;
(四)認證工作違章收費;
(五)用戶對獲證產品有異議。
第二十九條 申訴調查和處理工作一般由協會 組織進行。對處理結果有異議者可向辦公室提出申訴。

第七章 附則
第 三十條 認證收費遵循不營利原則,從申請認證的企業收取,具體收費辦法及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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